当前位置:主页 > 商业资讯 >

她主动约我喝酒也没反抗,事后我还给钱了,凭啥说我犯罪?

发布时间: 2023-02-07 07:05:37 来源:法海拾贝

“是她主动约我喝酒的,而且事后我还给了她3000块钱,这最多算是嫖娼,为啥还说我犯罪?”


(资料图)

山东青岛 。

陈女士和刘先生在上学时是情侣关系,但最终没有牵手。二人毕业后各自成家。

陈女士与丈夫感情破裂后离婚,当天发了个朋友圈。刘先生见到后安慰陈女士。陈女士约刘先生陪其喝酒。

二人在酒吧大量饮酒后,陈女士醉酒。刘先生因不知陈女士住址,遂带其到酒店开房。

见陈女士醉酒无意识,刘先生趁机与其发生关系。

事毕,刘先生留下3000元,并自行离开。

陈女士醒后联系刘先生,要求对自己负责,并说“你不尊重、看不起我”等言语。但刘先生拒绝并关机。

陈女士遂报警。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将刘先生起诉至法院。

刘先生辩称其不构成犯罪:一是陈女士主动约其喝酒,且事发时没有反抗。二是其给钱,双方顶多算是卖淫嫖娼,其不构成犯罪。

但法院认为,刘先生的行为构成强奸罪,并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。

【法海说法】

1.传统意义上的强奸,都是采取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,强迫发生关系,但是现在,传统意义上的强奸越来越少了。

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需要注意后边有一个“其他手段”。

在很多情况下,趁女方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之机,与其发生关系,只要违背其主观意愿,也是可以认定为强奸的。

比如,趁女方熟睡,误以为自己是其丈夫,而“自愿”发生关系。

又如,趁女方酒醉或服用药物之后昏睡,不能反抗、不知反抗,而与之发生关系。

这两种情形都是比较常见的,可以认定为强奸的犯罪。

而与本案类似的,就是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吴某凡强奸案件。他就是趁女方,酒醉不能反抗、不知反抗之机,而发生关系,最终被判处了刑罚。

另外,还有比较常见的构成强奸的情形,即便女方同意、并且完全配合也认定犯罪的,主要有两种:

一是女方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,二是女方系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人。

这两种情形下,女方并不知道发生性行为的性质以及法律后果。

2.并不是所有给钱的行为都可以认为卖淫嫖娼。

卖淫嫖娼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66条的规定,要处10~15日拘留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;对于情节较轻的,可以出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。

诚然,卖淫当然是以金钱为目的的,但是,并不是所有给钱的都会构成卖淫嫖娼。

要想认领卖淫嫖娼,必须先确定二人之间的主观意图,也就是在发生性关系之前,就要确定金钱交易的目的。

像本案这种,事后给钱的行为,更多的应当是一种补偿的性质。

只要女方对之前发生关系不予认可(毕竟处于醉酒的状态,没有自愿),那么认定男方构成强奸罪,几乎是没有疑问的。

标签:

为您推荐